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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元集锦-债务人以受让取得债权提出诉讼抵销抗辩,且债权无法实现,是否应对抵销诉求进行实质审查?

 本案相关当事人及案由: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一审被告):陈某等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某


主要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一审法院以黄某与案外人吴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黄某不同意将其与吴某之间的债务与陈某所欠债务抵销为由,对陈某的抵销主张不予审查。)

 

上诉人事实与理由:

        涉案债权已被抵销,应判决驳回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外人吴某与黄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经过两审终审已形成生效民事判决,且吴某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黄某借款本金41000000元及相应利息。陈某受让了前述案件中吴某对黄某的全部债权,吴某已经将债权转让情况书面通知了黄某,并且黄某本人签收了该份通知,吴某同时也将债权转让的情况告知了执行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债权转让已生效,由陈某享有前述案件中对黄某41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的债权,其受让债权金额远高于涉案债权金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案债权与陈某受让的债权均为到期债权,标的物均为金钱债务,且不属于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情形,因此陈某有权主张债务抵销,涉案债权也已经被抵销。

 

法院观点:

首先,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抵销诉求进行审查。陈某在一审中提出的债务抵销主张属于以行使抵销权的方式对黄某的债权请求权进行抗辩,也即诉讼抵销抗辩。一般情况下,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诉讼抵销抗辩在法律上并无不当,为了实现诉讼经济目标及免除个案中当事人另行起诉的诉累,人民法院应当在案件中对被告提出的诉讼抵销抗辩予以审查处理,确定这一抗辩是否成立。一审法院以黄某与案外人吴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黄某不同意将其与吴某之间的债务与陈某所欠债务抵销为由,对陈某的抵销主张不予审查存在不当,本院在此予以指出。

其次,抵销权的行使不应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抵销权作为合同法(现已失效)规定的一项实体权利,债务人可通过行使抵销权免除自己的债务,实现自己的债权,但抵销权的行使,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我国企业破产法在承认抵销权的同时,又对用来抵销的主动债权进行了限制,特别是规定了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或者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而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不允许抵销。该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债务人的债务人通过新取得债权来主张抵销,使自己的新取得债权得到优先清偿、使自己的债务得以免除,而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与此同理,在我国目前没有自然人破产法的司法现状,在诉讼审理程序和执行程序存在关联的情形下,出现个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时,应当防止损害第三人特别是个人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由于黄某已是多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这些案件中的债权均因黄某缺乏可供执行财产而未得到清偿,若在本案中径行准予陈某以受让的债权抵销债务,将导致黄某的可供执行财产的直接减损,并损害涉及黄某的其他执行案件中的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再次,诉讼审理程序中抵销权的行使不应与执行程序中公平分配原则相冲突。在一般情况下,有效的诉讼抵销抗辩在经法院审查后可以获得支持,但当存在诉讼审理程序中抵销权行使与执行程序参与分配有关联的情形下,抵销权的行使应受到一定限制。本案中,黄某作为多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一直无法履行债务,陈某受让并主张用以抵销的主动债权即来自于其中的一起执行案件,且该债权原本便存在因黄某无可供执行财产而被迫终止执行的情况。在本案中径行准予陈某以受让的债权抵销债务,这就意味着源自吴某的未能通过执行受偿的债权,反而以此种方式间接地较黄某的其他债权人得到优先受偿,与执行程序参与分配制度的公平分配原则直接冲突。

最后,人民法院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认是否支持抵销权的行使。对于债权转让情形下债务人以受让取得的债权主张抵销的,且取得的债权在执行程序中无法实现时,人民法院应当对诉讼抵销抗辩予以审慎的实质审查。即,人民法院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审查用于抵销的主动债权的取得情况,以保护善意抵销权的同时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在陈某明知黄某作为多起案件被执行人缺乏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形下,在本案一审庭审之后受让债权并主张抵销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此外,当陈某能举证证明黄某事实上仍存在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诉讼抵销抗辩事实上不会损害被执行人的其他案外债权人利益的,对于此类诉讼抵销抗辩,法院仍可予以支持。但陈某未能提出有效证据证明黄某仍有充分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亦未能证明其诉讼抵销抗辩不会在结果上损害黄某案外的其他债权人利益。因此,对于陈某的诉讼抵销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申元律师总结:

        抵销权作为民法典规定的一项实体权利,债务人可通过抵销权的行使来免除自己的债务,但对于该权利的行使应当以不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为前提。法律允许债务人以受让取得债权提出诉讼抵销抗辩,对于取得的在执行程序中无法实现的债权,法院应对其债权取得情况进行审慎审查,确保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抵销成立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抗辩法院通常不会予以支持。


文章来源: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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