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中拖欠了工程款,而作为合同相对方的发包人破产了,或者无力支付了,该怎么办?申元律师通过一个案例,教你如何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向上游发包人主张权利。
案由:建设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甲
诉讼请求:
长海山庄、北山公司均需承担支付工程款之责任
原告的事实与理由:
原告甲认为,长海山庄、北山公司、南海公司,均是建筑施工合同上所称的发包人。长海山庄、北山公司、南海公司均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工程款承担给付责任。
法院查明的事实:
北山公司与长海山庄公司签订了《假山造型景观施工合同》,约定长海山庄公司作为发包人,北山公司作为承包人,将长海山庄公司某室外景观工程发包北山公司施工。北山公司承包了该工程后,又与南海公司签订《室外景观工程劳务合同》,将该室外景观工程转包给南海公司施工。后来在承接该工程时,甲个人借用南海公司的名义,以挂靠在南海公司的形式签订了劳务合同。甲个人组织人员实际完成施工。工程竣工后,甲个人尚有100万元的工程价款没有获得,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南海公司、北山公司,要求其在欠付的100万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
法院观点:
甲个人是实际施工人,从发包人北山公司与南海公司事后达成的计算清单来看,该涉案工程已经完工,并且欠款的金额明确清晰,已到了履行期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北山公司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甲个人)承担责任。因此,判决北山公司需要在欠付南海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支付给甲工程款100万元。北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申元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的焦点集中于,长海山庄、北山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发包人,是否需要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北山公司在本工程中是不是具有发包人地位?
我们认为,北山公司以作为总承包人拿到工程后,将工程发包给南海公司施工,那么北山公司也应该认定为此次工程的发包人。按照《司法解释》中规定,发包人是指为工程的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在本工程中,我们上溯承包的链条,长海山庄、北山公司、南海公司都是案涉工程的承包人。北山公司也是《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所规定的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发包人。北山公司与甲个人之间虽无合同关系。但甲个人仍然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人的北山公司承担责任。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文章来源: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