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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元集锦-票据追索已满2年,还能索要票据款吗

本案案由及相关当事人名称:

案由: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原告:某纸业公司

被告:某股份银行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100,000元。


原告事实与理由:

        某销售公司经过背书支付给原告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编号为:xxx,出票人:某商贸公司。承兑人:某股份银行。收款人:某实业公司,票面金额为100,000元。汇票出票日为2017年01月04日。到期日为2017年07月04日,该票据经过“某实业公司-公司1-公司2-公司3-公司4-公司5-公司6-公司7-公司8-原告”多次背书,现原告属于上述银行承兑汇票的合法持有人。原告因该票据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法院查明事实:

       2017年1月4日,某商贸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汇票载明:汇票编号:XXX,出票人全称:某商贸公司,付款行全称:某股份银行,收款人:某实业公司,出票金额100,000元,汇票到期日:2017年7月4日。该承兑汇票分别经某实业公司-公司1-公司2-公司3-公司4-公司5-公司6-公司7-公司8-原告连续背书转让给原告。原告收到该承兑汇票后,因其工作人员没有及时交接,疏忽了票据权利的主张,未在法定期内向某股份银行提示承兑。2022年3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交网上立案申请及起诉材料。庭审中,某股份银行确认出票人在出票时的账户足额资金至今仍留存在账户内。

        原告提供与公司8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销合同》中的供方为原告,需方为公司8,合同签订时间为2017年1月15日,合同价款2,918,333.76元,商品名称为镭射卡纸。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销售方为原告,购买方为公司8,开票日期为2017年4月11日,商品名称为镭射卡纸,金额为1,161,540元。


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本案中,原告与前手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其通过连续背书转让合法取得案涉银行承兑汇票后,作为持票人在票据时效内未向该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行使票据权利,已经丧失了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权利,但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其仍可以向承兑人即某股份银行主张票据利益的返还请求权。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本质上是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从案涉汇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涉案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7月4日,持票人对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适用两年的时效期间。即自2017年7月5日到2019年7月5日。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原告自2019年7月6日起拥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关于该项权利的诉讼时效应自此开始计算,原告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对某股份银行的诉讼,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据此,某股份银行提出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作为合法持票人要求被告返还与票据金额相当利益1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取得涉案票据后未及时提示付款进而引发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申元律师总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即使票据权利因2年期满,持票人不能行使追索权,还可以请求出票人或持票人返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但需注意的是,票据利益返还仍然是债权请求权,受三年诉讼时效的限制,持票人应及时行使权利,否则有得不到救济的风险。此外,若因持票人怠于行使票据权利从而丧失票据权利,则票据利息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恐得不到法院支持。

 

文章来源: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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