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原告:装饰公司
被告:建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票据款419,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2020年4月25日起按银行同业拆借报价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事实:
2019年5月15日,被告出具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号为9540XXXX,经背书后原告持有票据,金额为XXXX元,截至2023年,原告至今未获得票据款项,亦未获得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故提起诉讼。
法院观点:
根据票据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被告向原告交付的票据合法有效,原告作为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丧失票据权利进而向被告主张返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另,票据法第十八条明确限定了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主张范围,即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前述范围之外的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419,000元;
2、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对于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我们要和票据追索权进行区分,首先是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请,票据追索权往往是可以按照票据到期日的次日起算利息,而根据票据法第18条“相当利益”则将利息部分排出了诉请范围。其次是被告适格主体问题,相较于追索权较大的被告主体范围,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则仅限于出票人和承兑人。
在以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起诉之前,我们往往还是可以选择以基础合同关系进行起诉,但是相较于基础合同关系,选择票据利益起诉对证据的要求是更低的,因为一般时间间隔较久,会导致基础合同关系相关的证据有缺少,故在选择诉讼策略的时候应该考量各方面的因素。当然以这个案由进行起诉也是有很大的缺点,就是一般逾期跳票的发生预示着出票人处于债务危机之中,往往胜诉后无法执行到钱是很常见的。
文章来源: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