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指引: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四十一条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条解析:
根据《民法典》上述条款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解释为“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现实生活中父母为成年子女支付抚养费并非法定义务的表现,而是基于亲情和道义。但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家事案件时,通常会从社会和谐稳定、家庭团结和睦、子女健康成长多个角度出发作出判决。
案例分析:
何某1与周某在离婚协议中就其婚生子女何某2出国学习产生的教育、生活费用约定由何某1负担,法院最终判决由何某1支付20万元抚养费。法院认为,法律并不禁止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之外的子女自愿或通过约定的方式承担抚养义务,虽何某2已经成年,但根据离婚协议,何某1应继续支付抚养费至何某2大学毕业。
申元律师总结:
法律之外不外乎人情,法律是为了服务于人类社会而制定的,根据最高院裁判指南,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适用法律不应脱离社会,应从有利于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角度出发,对于婚姻家事案件,考虑到子女健康成长层面,对于有经济能力的父母,应加大调解力度,尽量使其在能力范围内负担起子女的高等教育费用。
文章来源: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