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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元集锦-卖方未开发票,买方能否拒绝付款?

本案原被告双方名称:

原告:通广公司

被告:策业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款项147,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79,732.8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19年12月6日,原、被告签订《亮化安装和物料制作安装合同》,约定被告(甲方)委托原告(乙方)进行祁东湖山壹号项目亮化安装和物料制作安装,合同期限为2019年12月8日至2020年3月8日,合同总价款147,000元,并对亮化物料和室外包装物料的材料及质量要求、规则、数量、单价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还约定乙方完工后通知甲方派人员验收,甲方须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并签署验收意见,如甲方验收未通过的,乙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甲方在乙方提交齐全的付款资料并审核确认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待保修期满后无息支付给乙方,免费质量保修三个月;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等额发票供甲方查验,如乙方开具的发票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而不承违约责任;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价款,自合同约定的最迟付款日届满起超过10个工作日,自第11日起,每日按应付未付款金额的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制作安装义务,并从2020年3月4日起,多次通过微信与被告方工作人员联系要求进行验收付款流程。同年6月12日,被告方工作人员在验收确认单及物料报价单上签字。原告于2020年6月10日申请被告付款,但被告至今未予支付。

 

法院观点:

原告通广公司与被告策业公司签订的《亮化安装和物料制作安装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合同各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属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47,000元及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调整为年利率14.8%(LPR3.7%×4倍),自2020年6月23日起算。被告书面答辩称原告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安装服务且工程未验收,不应支付款项。本院认为,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后,多次请求被告方进行验收,但被告方因项目自身原因直至2020年6月12日才进行验收,被告对此存在过错,原告不存在过错。故对被告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还辩称原告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增值税税票,被告有权拒绝付款。本院认为,虽合同约定被告付款前原告应当开具相应发票,但开具发票仅为合同附随义务,且被告因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及时进行验收且至今未予支付货款,原告尚未开具发票不能成为被告不支付货款的理由。故对被告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

一、被告策业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通广公司货款147,000元,并以14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14.8%的标准计付违约金至款项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通广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申元律师观点:

开具发票义务无法与工程款支付义务构成对价性,仅系附随义务,故付款方无法以开票方未开具发票为由主张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绝支付合同价款。先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辩权。对方当事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先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该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迟延履行的责任由对方承担。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影响追究应当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文章来源: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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