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申元集锦-一职工维权方式不合法,企业不应承担赔偿责

案由:劳动合同争议

原告:王某

被告:某公司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赔偿金。


原告事实与理由:

王某于2014年入职某公司,在车间任职一线工人,王某一直与某公司签订有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但某公司于2021年2月15日无故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已严重侵犯王某的合法权益,故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院查明事实:

2014年7月,王某至某公司工作,多次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

2021年2月15日,该公司的多名员工在晨会上提出人员减少、工作量增多、要涨工资,否则不开工。车间主任答复会向领导反映,请耐心等待,返回各自岗位开展工作。经劝说,大部分员工返岗工作,但王某未返岗,次日下午,公司再次约谈王某,劝其返岗,王某称问题不解决不回到岗位工作。某公司遂以王某“上班时间带头闹事罢工,经多次劝返岗位仍不到岗,严重扰乱生产秩序,导致某公司生产停工,影响恶劣”为由,依据《员工手册》出具辞工单,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退工手续、通知工会。


法院观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法院认为某公司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的行为合法正当,无需支付赔偿金。理由如下:一、王某的行为违反了A公司的规章制度,其未正常工作,并且在公司多次劝说后仍未返岗,影响了生产秩序,此行为显然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二、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基本的工作纪律,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恪尽职守、提供劳动是其应尽的基本义务。王某称其因上道工序没有生产而无法工作。实际上,流水线上其他员工返岗后,王某仍不返岗进行正常工作,显然违背了这一基本义务。三、某公司履行了通知工会的义务。故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申元律师总结:

劳动者维权应合法、合规,倘若擅自采取不合法的手段维权,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的权利性争议,应通过仲裁和诉讼途径寻求救济,通过停工、不提供劳动来实现权利诉求,不具有正当性,该行为会对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造成危害,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扩大了社会风险。


文章来源: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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