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原告:陈某
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纠纷
诉讼请求:
一、某物业公司支付殡仪服务费及墓地使用费22801元;
二、某物业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30078元;
三、某物业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2320元;
四、某物业公司自2017年2月起,按每月540元向李学成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其死亡;
五、某物业公司自2017年2月起,按每月720元向解春兰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其死亡;
六、某物业公司支付2016年12月份工资1800元;
七、某物业公司支付2016年年终奖3000元;
八、某物业公司退还押金100元。
被告抗辩理由:
陈某自愿放弃参加工伤保险并声明自愿承担风险责任,且不配合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等,应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法院观点: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职工单方申请放弃而免除。
2、陈某虽曾提交声明称其已到退休年龄而由于家庭原因申请继续在原岗位工作,以后工作产生的风险责任由本人承担,但陈某1962年6月13日出生,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某物业公司本案并未提供合法有效证据证明其曾为陈某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而陈某拒不配合办理。
综上,某物业公司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
支持原告工亡赔偿的诉请
律师观点:
为员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员工的自愿放弃的申明就免除企业的法定义务。试想在劳动关系中,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严格上来说并不是民法体系中的平等关系,故劳动关系也属于社会法体系调整的对象,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是有优势的,若允许这种自愿申明放弃社保的情况出现,那么很多企业都会利用这种不平等关系在入职前要求员工签署这种自愿放弃社保申明,从而降低企业的用人成本,也会让社保相关规定成为一纸空文。
文章来源: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