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申元集锦-工抵房协议处理方案之解除协议

当事人:

原告:圆圆建材 

被告:贝贝建设

案由:

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圆圆建材与贝贝建设签订的《工抵房协议书》于2022年7月16日解除;

2、判令贝贝建设立即支付圆圆建材材料费13535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3535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原告主张事实与理由:

2019年7月20日,圆圆建材与贝贝建设签订砂石料购销合同,贝贝建设向圆圆建材购买中沙、粗沙、台湾沙、瓜子、二分、三分等砂石料。2022年3月3日,圆圆建材与贝贝建设签订《工抵房协议书》,确认协议签订时依据《砂石料购销合同》贝贝建设需向圆圆建材支付1329502元的材料费,双方约定贝贝建设依据《砂石料购销合同》应向圆圆建材支付的材料费同圆圆建材及其指定购房人崔以俊应向贝贝建设支付的购房款(含定金)1126450元进行等额相抵消。《工抵房协议书》签订后,因贝贝建设监管账户被政府管控,致使“工抵房协议书”无法履行。因此圆圆建材在2022年7月4日向贝贝建设寄送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贝贝建设在2022年7月15日之前为圆圆建材指定的购房人崔以俊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署及办理网签备案手续,但贝贝建设至今仍未办理。《工抵房协议书》第三条第七款约定:如上述协议、认购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终止、被解除或认定无效,导致上述协议项下的材料费抵房事宜无法履行的,圆圆建材与贝贝建设应按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相关条款履行义务

被告答辩意见:

欠圆圆建材材料款1353500元属实。祥生房地产公司欠贝贝建设工程款,拿房屋抵给贝贝建设,贝贝建设欠圆圆建材材料款项,故把房屋抵给圆圆建材。祥生房地产公司的房子已经抵给贝贝建设,转户手续还没有办。贝贝建设不同意解除《工抵房协议书》,贝贝建设了解到只要支付30%的预付款就可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成交价1126450元,贝贝建设目前资金困难,要求圆圆建材支付预付款,尽快将房屋过户。如果还是不能办理过户,贝贝建设同意解除协议。

法院认定事实:

贝贝建设因工程需要向圆圆建材购买砂石料,双方签订《砂石料购销合同》。2022年3月25日,圆圆建材(乙方)及其指定购房人崔以俊(丙方)与贝贝建设(甲方)共同签订《工抵房协议书》,约定贝贝建设依据《砂石料购销合同》需向圆圆建材支付1329502元的材料费同圆圆建材及其指定购房人崔以俊应向贝贝建设支付的购房款(含定金)1126450元进行等额相抵消。协议书同时约定:乙方及其指定购房人支付的购房款(包括现金支付和本协议约定的材料费支付)达到预定商品房总价款100%时,甲方和崔以俊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如本协议、《认购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终止、被解除或被认定无效,导致本协议项下的材料费抵房事宜实际无法履行的,甲方和乙方应按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相关条款履行义务。2022年4月20日,圆圆建材与贝贝建设结算,贝贝建设共计欠圆圆建材材料款1353500元。2022年7月4日,圆圆建材向贝贝建设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贝贝建设于2022年7月15日前与指定购房人崔以俊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署及网签备案手续;若逾期仍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则自2022年7月16日解除2022年3月25日签订的《工抵房协议书》并要求贝贝建设根据《购销合同》约定支付材料款,该通知书于2022年7月9日由贝贝建设签收。

法院观点:

圆圆建材与贝贝建设签订的《砂石料购销合同》和《工抵房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贝贝建设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及违约行为是否达到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进而涉及圆圆建材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对贝贝建设是否生效。本案中,《工抵房协议书》签订时,圆圆建材所抵销的材料款已达到商品房总价款的100%,贝贝建设应积极与崔以俊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网签备案手续,但其一直未履行,经圆圆建材发函给予履行期限后,贝贝建设仍未履行,构成违约;且根据贝贝建设庭审中陈述公司目前资金困难,其无法支付30%的房屋预付款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其要求圆圆建材先预付30%的房屋预付款,超出合同约定。圆圆建材于2022年7月4日向贝贝建设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合法有据,合同自通知书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故本院确认2022年3月25日签订的《工抵房协议书》于2022年7月16日解除。 

工抵房协议书》解除后,圆圆建材材料费应依据双方基础法律关系来主张。圆圆建材与贝贝建设签订的《砂石料购销合同》生效后,圆圆建材按约供货,后经双方结算,贝贝建设欠圆圆建材材料费共计1353500元,现经催讨,贝贝建设仍未履行,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支付材料费及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综上,圆圆建材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一、确认临海市圆圆建材与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工抵房协议书》于2022年7月16日解除; 

二、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临海市圆圆建材材料费1353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353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律师观点:

在建设工程领域,无论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商、劳务分包单位,都会遇到发包单位要求工抵房的情况,而且因为在结算付款阶段,发包人属于优势地位,往往签订的工抵房协议也是不公平的,房价虚高为普遍情况,且对于房屋出售往往也需要一些成本,综合下来整个工程款的收益会大大折扣,那么像上面案例的情况,在被告没有积极履行房屋交付义务的时候,我们可以通过解除工抵房协议的方案,以基础法律关系进行诉讼,从而达到更好的效果,同时通过保全等措施保全房产,通过法拍流程实现房屋的真实价值以及减少自己的成本代价,所以工抵房协议的处理方案之一为解除协议。



文章来源: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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