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钢结构公司
被告:张某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要求张某给付代偿款15万余元
原告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某钢结构公司,于2016年将某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张某。张某雇请姚某从事钢结构拆除工作,姚某不慎在施工现场从高处跌落致身体多处骨折。因姚某损失未能得到赔偿,故其将钢结构公司、张某一并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对姚某的全部损失的70%承担赔偿责任,钢结构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因张某及钢结构公司未能履行,姚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姚某同意后,按照判决金额的50%分别向张某、钢结构公司进行执行,至2022年6月全部执行完毕。现钢结构公司认为,生效判决中其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其有权向张某进行追偿,故起诉要求张某给付代偿款15万余元。
法院查明事实:
姚某接受张某雇请,在从事钢结构拆除工作中受伤,张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钢结构公司明知张某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仍将钢结构拆除工程发包给张某个人施工,其自身具有选任过失,基于选任过失,其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对张某的追偿权应为部分追偿权,而不享有全额追偿权。
法院观点:
建筑公司将承建的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包工头,因建筑工人在施工现场不慎受伤,法院判决建筑公司在包工头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对工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建筑公司、包工头在执行过程中被法院按同等责任执行后。结合张某、钢结构公司各方的过错及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决,张某给付钢结构公司垫付款19114.44元。
申元律师总结:
法院判决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据此,债权人有权表态对债务人及连带债务人的执行份额,但是所作表态不等同于连带责任人之间最终的责任划分。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文章来源: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