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申元集锦-“失信”与“限高”的区别与联系

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就可以对他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吗?

在法律中“失信”的适用条件更严格,“准入门槛”更高。“限高”针对“没钱还”的被执行人。“限高”是“限制高消费”的简称,是指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法院就可以采取该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失信”针对“故意不还钱”的被执行人。“失信”是指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除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需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失信和限高的启动和解除程序相同吗?失信和限高的启动和解除程序存在许多相似之处。二者均有两种启动方式

1)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2)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

而当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均可解除限高或失信:

1)被执行人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

3)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

4)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等。

如果被执行人认为失信、限高措施有误,采取的救济措施一样吗?

失信、限高的纠错程序相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可先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纠正,经审查理由成立的予以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文章来源: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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