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申元集锦-法院驳回鉴定申请,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法院通常不予采纳

案号:

(2019) 最高法民申6498 

案情:

XS煤电公司与R佳公司于 2014 月 10 日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书》约定,施工中发生设计变更和工程量累计增减而引起工程费用增减大于 30万元的,增减工程费用在工程竣工后一并进行结算,结算时应附增减的三方经济签证单及工程变更通知单等单证。2016 823 日,双方签订《协议书》就涉案工程款进行结算。XS煤电公司提出涉案工程连廊部分工程量有所增加,但未按协议约定提交有效单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就工程款结算达成《协议书》,XS煤电公司未提供有效单证证实工程量有所增加,未同意XS煤电公司提出的工程造价鉴定申请。XS煤电公司再审申请时提交其自行委托的山西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量作出的鉴定报告,但前述材料不是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新证据。XS煤电公司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申元律所观点:

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双方已经就某一方面达成了书面协议,是双方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若是之后需要更改,则需要提供充足的材料相互证。

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鉴定意见与案件其他证据基本一致,并无矛盾之处,则其被法院认可的可能性则会大大加强。但是当事人自行鉴定结论与本案其他证据不一致,甚至与法院依法委托的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结论不一致,则其真实性将会大打折扣,甚至可能会被法院不予采纳。


 

 文章来源: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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