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申元集锦-工程层层转包,工人受伤谁担责?

原告:包某

被告:广田公司

被告:中天公司

被告:合田公司

被告:刘某

 

诉请

 

一、 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期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辅助器械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8445.52元;

二、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

 

案情

 2017年8月1日,昆明某置业公司与中天公司签订项目承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置业公司将云南某项目二期的土建、电气及分界处防护工程承包给中天公司。之后,置业公司与广田公司签订项目承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置业公司将云南某项目二期公共区域及户内装饰工程一标段承包给广田公司。

  随后,广田公司将该项目转包给有建筑企业资质的合田公司。2019年3月24日,合田公司与刘某签订劳务分包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合田公司将云南某项目二期公共区域及户内装饰工程一标段项目劳务分包工程,以计件承包的形式承包给刘某。

承包该项目后,刘某找来工人干活。2019年4月19日,工人包某在工地搬运瓷砖时,被从推车上掉落的瓷砖砸伤右脚。经鉴定,包某伤残程度为九级。

包某多次找刘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于是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几家公司和刘某连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期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08445.52元。

广田公司辩称,该公司承包工程后,将上述承包项目中的劳务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转包给了具备资质的合田公司,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的情形。广田公司与包某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关系。

中天公司称,该公司的承包范围是土建、电气工程及分界处的防护,包某从事的项目不是该公司承包的,该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包某不是该公司的人,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也不存在劳务用工关系,包某是在搬运瓷砖过程中受伤,与该公司无关,该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合田公司、刘某辩称,合田公司经办人员知悉包某受伤后,垫付了医疗费20358元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1125元,上述费用应作为损失由双方按照责任比例分担;该公司先行赔付了5000元,该费用应在责任分担计算金额后予以扣减。包某在从事劳务工作中,没有尽到自己的小心审慎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包某是农村户口,未能证明其具备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的情形。

 

判决

一、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包某损失人民币82908.62元;

二、被告合田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包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申元律师观点

在工程承包、发包须依法行事,工程承包方应具有相应资质,且负有施工安全义务。工程发包方应对承包方资质进行审查。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人员在为承包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应当具备安全意识,主动要求承包方履行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义务。



文章来源:上海市申元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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