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耗资巨大,建设周期长,涉及各种法律关系,需要处理的文件数量庞大,每个阶段又紧密相连。近年来,随着城市更新工作的不断推进,有越来越多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出现。因此在谈判、签署建设工程合同时,作为施工企业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下列是申元律师为您总结的建设工程合同要点:
一、建设工程合同定义和种类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二、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三、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
(一)标的特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是各种建筑物。建筑物是不动产,其基础部分与大地相连,具有固定性,因此,每个施工合同的标准都是特殊的,无法替代。
(二)履行周期长。建筑物的施工结构复杂、体积庞大、建材种类众多,工程量大,工期往往很长。首先是签订合同后到正式进场施工有一段很长的准备时间,其次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有一段较长的时间用于办理竣工决算和保修期的,最后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受到工程变更、材料供应延迟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工期延期,这些因素导致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期限可能长于约定的工期。
(三)法律关系复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有承包关系、买卖关系、劳动关系、保险关系、运输关系等,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这就要求合同的内容要尽可能详细全面,尽可能覆盖各方面的法律关系。
(四)监管严格。由于建设工程对国计民生有着重大深远的影响,因此《民法典》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了专章规定,另外国家还出台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严格监管。
申元律师建议:
一、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成。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因为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合同双方如何签订“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
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等。
《协议书》中明文要求发包人和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二、严格审查发包人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
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发包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它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将导致合同伪装的坑穴和风险隐患排除在外,为将来合同能够得到及时、正确地改造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从事房产开发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承包人承包的项目应当经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违反这些规定,将因项目不合法而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先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建设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其次还应对发包方的履约信用进行审查。
文章来源: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