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3月,张某与李某在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儿子小李随父亲共同生活,张某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至小李18周岁,同时约定的探望方式约定为每周的周日上午,由李某送小李至张某住处。
2021年5月,作为小李父亲的李某起诉变更探望的方式和时间,希望通过这种方式限制张某的探望权,因李某无合理的理由,法院予以驳回。
2023年4月,张某依据调解书内容向法院对探望权申请强制执行。理由为李某未按照调解书的约定履行协助义务,而李某的抗辩理由为张某要求的探望地点与调解书不一致。
焦点问题:
对于财产类的标的物执行往往可以通过查封、冻结、扣划等方式予以执行,但是对于探望权的执行因为是人身性的,在执行过程中难度更加大。
律师观点:
1、对于李某的抗辩理由:探望地点的变更
探望地点的变更,只要在不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本质并不影响探望权的实质履行,双方理应友好协商。故合理的探望地点变更,并不影响张某的探望权行使。
2、母亲探望的权利
在2年多的离婚时间里,张某按时支付抚养费,却一次也未能探望孩子,无论从法理和情理,张某的申请事项都应当得到支持。
3、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法院如何强制执行探望权案件?
在涉探望权执行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先督促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履行协助义务,如仍拒不协助的,则可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间接性强制措施。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文章来源: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