甩项工程,该词语的定义无从考察,应系从建设工程施工实践中产生,百度百科将“甩项工程”定义为“是指某个单位工程,为了急于交付使用,把按照施工图要求还没有完成的某些工程细目甩下,而对整个单位工程先行验收。其甩下的工程细目,称甩项工程。甩项工程中有些是漏项工程,或者是由于缺少某种材料、设备而造成的未完工程;有些是在验收过程中检查出来的需要返工或进行修补的工程”。如果一个工程需要甩项竣工,施工企业和发包方在经过协商一致后,一般会选择用签署甩项竣工协议的方式,对甩项竣工的结算、工程款的支付等进行约定。
我们一起来看看最高院关于甩项工程是如何进行解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在承包人全面完成协议范围内施工任务并自检合格,对于存在工程甩项的已经确认、需整改内容已编制施工计划,并将竣工资料整理齐备后,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则报送发包人,由发包人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
上述过程中,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至发包人组织完成竣工验收期间需数十日。实践中以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监理人及建设单位中最后一方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或盖章之日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应注意不可将“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认定为在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备案之日;如发包人不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承包人事前固定证据证明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尤为重要;如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实际使用之日为竣工日期。
申元律师观点:
为了避免出现施工企业在发包方甩项后被追责的情况,施工企业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解决问题。
首先,施工企业需要和发包方对甩项工程的工期、质量、验收、结算等进行协商,明确双方的权责,并签署相关协议。
建议施工企业在和发包方协商时,不仅要就甩项竣工进行沟通,也要就甩项工程后续的施工进行沟通,并形成最终的协议。
关于甩项工程的协议具体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我们认为,至少应该包括:
产生工程甩项验收原因、工程甩项部位及清单工程量、甩项工程后续施工、甩项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人员管理和现场管理、甩项工程结算方法、质量保修期和工程缺陷责任期等等。
其次,施工企业需要留存甩项工程施工的资料,以及相关的会议纪要、签证单、现场施工日志、质量验收报告、结算单等。
在有补充协议的基础上,施工企业还需要进一步留存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补充协议中的约定,否则就可能出现下面判例中施工企业的情况,白白损失几百万的工程款。
文章来源: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