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申元集锦-结算单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未加盖公章其法律效力如何?

【以案释法】

案号:(2018)晋民再21号,审理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该《三钢工具租赁合同》、出库单、入库单、《预结算书》等证据均没有A集团有限公司加盖有单位公章,也没有A集团有限公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有授权的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成立。合同包括:"口头合同、书面合同、公正合同和见证合同以及实际履行的合同"本案中租赁合同已经成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7条之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现《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系采用合同形式订立的《三钢工具租赁合同》,再审被申请人虽未加盖公章,但委托负责人王X彪、宫X生在合同上签了字;更为关键的是,再审申请人履行了交付租赁物的义务,而再审被申请人也实际接受了再审申请人交付的三钢租赁工具,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有出库单、结算书、收据等为证。因此,法院以双方合同没有章对签订的合同不予认可,明显违反了合同法的上述规定,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权益。宫X生、王X彪是项目工地负责人,他行使的权利代表的是A集团有限公司,也就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法人行为。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申元律师解读】

未盖公章的情况下认定法定代表人签字是否为公司行为,证明法定代表人没有代表权的举证责任在主张结算单无效的一方,法院在认定时通常会考虑以下要点:

1、协议实际履行情况。

2、协议是否约定加盖公章为合同生效必备条件。

3、法定代表人是否明确该签字系履行公司职务行为。

4、交易相对方是否为善意相对人。

5、过往交易惯例。


文章来源: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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