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出借人甲某与借款人乙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丙公司提供担保,约定借款数额280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并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出借人甲某作为原告起诉乙某,要求其归还280万借款,并按4倍LPR计算利息,并要求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丙某主张原告甲某为职业放贷人,借款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甲某借款280万元,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甲某以28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
判决理由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归还借款。职业放贷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双方对于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同时应当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审理中,被告丙公司认为原告系职业放贷人要求确认本案的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经本院查询原告于2015年以来在本市各法院提起一审民间借贷诉讼达10余件,且涉及借款金额较大,原告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应认定原告系职业放贷人,认定本案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原告要求被告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因担保合同无效,故该诉请不予支持。现原告要求归还借款本金2800000元,并无不当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利息标准不予支持,本院调整为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
总结
2019年11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3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
职业放贷人,出借人的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营业性。其以职业放贷,营业性目的签订的借款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借款人在返还借款后,仅应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另外职业放贷人的放贷行为,也可能涉嫌刑事犯罪,201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文章来源:上海市申元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