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3)鲁0305民初207号
一、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原告贾某与被告魏某离婚;
2、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财产价值450000元;
3、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1986年12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已成年。2018年底,原告发现被告与其他女性进行交往同居,实施婚内出轨行为。后经原告劝阻,被告毫无悔改之意。为此原、被告经常吵架,被告也多次以殴打原告等暴力方式解决问题,双方逐渐感情不和。基于以上事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继续生活的可能,原告为此起诉离婚。原告因此提供了交结婚证、家中监控录像、2022年12月18日报警电话截屏一份、2022年12月19日报警电话截屏一份。
三、法院认定:
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虽主张被告实施家庭暴力且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四、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虽然《民法典》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但是司法实务中认定构成家庭暴力没有明确标准,各地实践也不同,有些法院认定构成家庭暴力需满足多次性和持续性。而离婚案件中,多数女性在一开始遭受家庭暴力时基于恐惧或考虑子女问题选择隐忍,加之报警结果多为调解,导致报警的倦怠,通常法院会以证据不足为由认定不构成家庭暴力,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主张因家庭暴力判决离婚存在难度。律师建议婚姻生活中,遭受家庭暴力一方保存好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中男方的自认、忏悔书、家中录音录像、报警记录等。
文章来源: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