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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元集锦案例分享-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

被告:北京某城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城建公司支付违约金80万;

原告事实与理由:

2016年3月,某贸易公司因与某城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作出63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城建公司给付某贸易公司货款5284648.68元及相应利息。某城建公司对此判决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某城建公司与某贸易公司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约定:(1)某城建公司承诺于2016年10月前向某贸易公司支付人民币300万元,剩余的本金2284648.68元、利息462406.72元及诉讼费25802元(共计2772857.4元)于2016年12月前支付完毕;某城建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首期给付款300万元或未能在2016年12月前足额支付完毕全部款项的,应向某贸易公司支付违约金80万元;如果某城建公司未能在2016年12月前足额支付完毕全部款项的,某贸易公司可以自2017年1月1日起随时以6385号民事判决书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有权向某城建公司追索本协议确定的违约金80万元。(2)某贸易公司申请解除在他案中对某城建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双方达成协议后某城建公司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按约定于2016年10月14日给付某贸易公司首期款项300万元,某贸易公司按协议约定申请解除了对某城建公司财产的保全。后某城建公司未按照协议书的约定支付剩余款项,2017年1月某贸易公司申请执行63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并于2017年6月起诉某城建公司支付违约金80万元。

法院认定事实:

本案中,某贸易公司与某城建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某城建公司如未能于2016年10月前向某贸易公司支付人民币300万元,或未能于2016年12月前支付剩余的本金2284648.68元、利息462406.72元及诉讼费25802元(共计2772857.4元),则某贸易公司有权申请执行原一审判决并要求某城建公司承担80万元违约金。现某城建公司于2016年12月前未依约向隆昌贸易公司支付剩余的2772857.4元,某贸易公司的损失主要为尚未得到清偿的2772857.4元。某城建公司在诉讼期间与某贸易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上诉,某贸易公司按协议约定申请解除了对某城建公司账户的冻结。

法院观点:

某贸易公司与某城建公司在诉讼期间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诚信履行。而某城建公司作为商事主体自愿给某贸易公司出具和解协议并承诺高额违约金,但在账户解除冻结后某城建公司并未依约履行后续给付义务,具有主观恶意,有悖诚实信用。一审法院判令某城建公司依约支付80万元违约金,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作出民事判决:某城建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贸易公司违约金80万元。某城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

当事人双方就债务清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及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依约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了保全措施后,另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和解协议,并在和解协议违约金诉讼中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文章来源: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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