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宋某某
原审被告:某某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葛某某
一审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或由被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三人葛某某临时雇佣宋某某等人在太行高速垒公路护坡,施工地点在邢台县,工作由葛某某安排,按完成的土方量计算报酬,工资由葛某某支付。2018年4月5日当天,申某驾驶农用三马车载上述工人前往工地途中与高建立驾驶的冀E×××××冀E×××××号重型仓栅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原告受伤。本院已生效的(2018)冀0521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书已对原告因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及赔偿责任做出认定,保险公司已履行赔偿义务。事故发生后,被告葛某某为原告宋某某垫付了医疗费25865.9元,由于垫付费用超过了葛某某应付给原告的工资数额,原告工资葛某某尚未结算。2019年4月,原告宋某某向邢台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或由被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邢台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做出邢县劳人仲案[2019]第41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原告宋某某的仲裁请求,后宋某某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被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一审法院观点:
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可以参照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等情况认定。本案中,原告宋某某没有与被告某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又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接受被告管理、从事被告安排的工作、在被告处领取工资报酬等相关事实,同时原告受第三人葛延云雇佣从事垒护坡工作的事实本院(2018)冀0521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书对此已做出明确认定,原告对此无异议,第三人葛延云对雇佣原告的事实也无异议;因此原告宋某某要求确认其与被告某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或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结果:
一、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某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上诉请求:
一、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确认宋某某与路桥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或由被上诉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二、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新证据:
宋某某提交:1、2018年11月20日被上诉人官方网站上发布的新闻。2、2018年12月10日被上诉人官方网站上发布的新闻。拟证明某路桥公司承包了上诉人所从事的工程建设。路桥公司和葛某某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路桥公司提交:路桥公司与水利电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的太行山高速公路(邢台段)工程承包框架协议、第四工程局与福建省融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太行山高速公路(邢台段)路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拟证明本案双方当事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宋某某质证认为:建设工程分包应当在发包方招投标协议中予以注明,或者事后报发包单位同意,被上诉人提交的没有显示经发包单位同意,或者在招投标文件中显示将相关业务进行分包,而建设工程合同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进行二次分包,所以我方对两份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两份合同的合法性有异议。
二审法院观点:
宋某某没有与某路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又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接受某路桥公司管理、从事某路桥公司安排的工作、在某路桥公司处领取工资报酬等相关事实,因此宋某某要求确认其与某路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无事实依据。某路桥公司已经将有关工程合法分包给案外人,宋某某请求由路桥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二审判决:
宋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律师观点:
如何认定劳动关系,律师观点:
一、 认定劳动关系,首先看主体资格,是否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这两个身份。如果主体不符合这两个身份,肯定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 劳动关系是基于“用工”而形成的。“用工”的含义,包含三个层面的内容:
(1)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比如公司要求劳动者按照公司的考勤制度考勤打卡,要求劳动者按照公司的请假流程办理请假手续才能休假等等,都属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有可能存在劳动关系。
(2)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这指的是劳动者要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比如公司对劳动者作出工作内容的安排、公司对劳动者作出工作区域的安排、公司安排工作任务、调整工作内容等等,都属于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有可能存在劳动关系。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比如某劳动者从事销售某商品的工作,该商品是用人单位的产品之一,则该劳动者从事的劳动就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有可能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某劳动者的工作是销售可乐,而某用人单位的业务是公路运输,很明显,和这个劳动者不可能是与这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三、 劳动关系的成立时间是从用工那一刻起。
也就是说,只要双方主体符合要求,也属于“用工”的范畴,那么双方劳动关系就从劳动者第一天开始工作就建立。
文章来源: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