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为了最大化客户的利益,律师在起诉时会尽可能选择将一人公司股东一并起诉,此时对方为避免连带,负有就己方母、子公司间不存在连带责任的举证,这也是法律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之一。
实务中提到最多的有利证据就是年度审计报告,最高院有大量判例对单独提供审议报告的证明力持否定态度,以下为相关判例,供大家质证参考:
一、 范志勇、上海淘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822号
ð 本案中,盖力游公司作为一人有限公司,未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而是在淘进公司的关联公司催要预付分成款后就2017年1月至2019年6月一并进行审计。
ð 盖力游公司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案审计报告虽然记载公司财产独立,但是为盖力游公司出具财务报表的会计师事务所与对上述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同一,该审计机构在该次审计中的独立性存疑。
ð 该审计报告记载的内容系对2017年1月至2019年6月资产负债表等相关财务报表的审计,但是审计报告中仅附有2019年盖力游公司的财务报表,而没有该公司2017年、2018年的财务报表,从中不能审查认定审计报告的内容是否与财务报表相符。
ð 盖力游公司按照涉案协议获得淘进公司支付的160万元预付分成款在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中均未见记载。根据涉案审计报告记载,盖力游公司应付范志勇4300元,但范志勇未提供相关财务凭证以及其拟取得该款项的合法依据,亦未向法院作出合理说明。范志勇提供的涉案审计报告存在明显的审计缺陷。
二、 罗烈凯、威海利招投资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0)最高法民终727号
ð 《审计报告》仅能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等,不足以证明利招公司与盛尊公司之间的财务是独立的。
三、 庞华、山东达盛集团建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0)最高法民终1240号
ð 可通过公开查询获知的案涉执行债务都没有纳入华洋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存在明显的审计失败情形,依法不能采信。
ð 华洋公司成为一人有限公司后,违反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四、 荣成华泰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8)最高法民终1850号
ð 本案中,荣成华泰和华泰集团虽然提交了审计报告用以证明其财产相互独立,但其提交的审计报告均为一般性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且关键数据被遮盖,无法据此审查双方之间的款项往来情况。此外,华泰集团提交的审计报告均为2019年出具,无法真实反映其2016至2018年度的财务状况。
五、 沈阳亿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金隅冀东(唐山)混凝土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最高法民终203号
ð 冀东公司、瑞丰公司在一审中提供了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虽可以证明工商注册或者变更登记时公司的出资等客观情况,但不能证明瑞丰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冀东公司的财产。
ð 审计报告系瑞丰公司单方委托进行审计,公允反映了公司2015年度和2017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企业基本情况,但不能证明冀东公司财产独立于瑞丰公司财产。
六、 韵建明、青海元鑫矿业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最高法民终1364号
ð 《审计报告》所附财务报表仅为明兴发公司2018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利润表及财务报表附注等资料,不包括2017年度财务会计资料。
ð 一审法院要求韵建明提交明兴发公司财务账册,韵建明未予提交,该《审计报告》依据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存疑。
ð 同时,根据查明的事实,明兴发公司在对外经营过程中,有使用韵建明个人账户收取公司往来款项的情形,与公司之间的经济往来应当通过公司账户结算的会计准则相悖,且韵建明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收到明兴发公司往来款项后,将该款项转付给明兴发公司。
七、 杭州凯成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海口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16)最高法民再318号
ð 上述证据仅为有关陈湘华对上岛公司注册资金投资到位的证据,不属于证明上岛公司经营中与陈湘华个人财产是否独立的证据。
ð 上岛公司陈述其对案涉房屋有300万元的投入,但是上述审计报告中并未反映上岛公司该项投入。其次,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2005年10月11日,上岛公司与方园公司、伟程物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后,上岛公司即向伟程物业公司交纳了租房押金5万元。上述审计报告中亦未反映该两项投入及经营的情况。
ð 上述审计报告中,其中2009年、2010年、2011年的审计报告均表述了有关保留意见,主要保留意见一是审计单位对上岛公司2008年、2009年、2010年度的货币期末余额未能取得银行存款对账单、未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未实施其他替代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八、 佛山市南海能顺油品燃料有限公司、杜敏洪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最高法民终30号
ð 由于材料不全,鉴定机构并没有作出确定的有关认定何锦棠与能盛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的鉴定报告。
文章来源: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