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李某与程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1月11日登记结婚,2013年8月14日协议离婚。2013年8月12日,程某向李某出具欠条,确认欠李某人民币10万元。在2013年8月14日离婚协议书中第四条约定:男方付给女方精神损失补偿款人民币十万元整。2015年7月31日,李某向原审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双方达成(2015)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467号民事调解书,程某于2015年8月19日前支付给李某精神损失补偿款人民币十万元整(程某已经履行完毕)。2015年7月31日,李某向原审提起本案一审诉讼,要求程某支付借款10万元及利息。
二、案涉争议焦点
1、是欠条载明的欠款10万元的性质及合法性;
2、二是欠条载明的欠款10万元与《离婚协议书》载明精神损失10万元是不是同一笔钱。
三、一审法院认定
程某欠李某欠款10万元,有程某签名并按指模的欠条为证,故李某起诉要求程某偿还欠款10万元,证据确凿,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在欠条中未约定借款利息,民间借贷未约定借款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李某起诉后,程某未还款,占用李某资金,应该支付相应的利息。
四、二审法院认定
1、关于欠条载明的欠款10万元的性质及合法性。双方在准备协议离婚之前同时委托证人刘某书写了两份法律文书:《欠条》和《离婚协议书》。欠条载明的欠款10万元并非双方借贷形成,双方之间并没有存在借贷关系,而是在离婚时双方协商的一方给予对方的补偿,只是因为补偿未现时给付,一方出具欠条予以确认。故双方争议的婚内借贷是否合法有效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欠条记载了双方之间的债务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应受法律保护。
2、关于欠条载明的欠款10万元与《离婚协议书》载明精神损失10万元是不是同一笔钱。在协议离婚中不能排除既支付财产补偿又给予精神补偿的情形,上诉人虽然否认却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和令人信服的解释予以反驳。故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五、律师分析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借条是否有效,一般而言,夫妻之间钱款往来转账,仅改变其控制权,并不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不构成借贷关系。若双方在转账时附带以明确的借款意思表示,则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双方约定的内容处理。离婚时若借款方未完全偿还借款,如款项来源于出借方的个人财产,应当按照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处理;如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则本质上是借款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也是双方合意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离婚时另一方要求借款方返还借款时应当扣减借款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即由借款方向另一方返还,返还金额为未偿还部分借款的一半。此外,对于仅出具借条,但是没有资金流转,需要区分是否是借贷关系,还是其他法律关系,如本案中双方在离婚时出具的《欠条》,则可能被认定为对一方的补偿而非借款。
文章来源: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