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申元集锦-别让员工卖了你的公司


代理行为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非常常见,多数由法定代表人进行代理,但在法代之外,为了生产经营效率的需要,公司往往会授权部分员工行使代理权,例如项目经理在工程中就可以代表企业就施工进度、签证进行签字确认,采购经理可以代表企业就货物数量、价格进行签字确认。正当的代理行为能极大的增加企业活力,加快企业效率,但如果管理不慎,也在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风险。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该规定即为表见代理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即使公司没有赋予某一员工某项代理权,或已经收回该权利,但只要是该行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该员工具有代理权,基于这种信赖而与其达成合意,则该合意所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仍对公司产生效力。

例如,一个已经被调离采购岗位的员工,其基于自身利益考虑,仍代表公司与部分供应商达成了供货合同,那么公司仍然要受该合同约束,即使公司主张该员工已失去了就采购事项的代理权,该主张也会因表见代理制度而无效。

因此,企业授权员工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时,要适当缩小授权范围,确定具体被授权人,明确授权内容,避免口头授权。非被授权人员不得在对外的文件上签字。不得出具加盖印章的空白合同、介绍信、授权书等。被授权人员或授权内容发生变更的,要及时书面通知相对人。员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全面排查对该员工的授权事项,出具书面解除授权通知,并及时将解除授权的相关情况书面告知相对方。在上述采购人员的案例中,在调离该员工的同时就应当将该信息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员工经常联系的供应商,这样及时该员工对外签订合同,其行为也会因无权代理而不对公司产生效力。

当然,在表见代理中,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但是,就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而言,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本质上仍然属于无权代理。因此,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那么在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就该损失向代理人行使追偿权。


文章来源: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


如果你有任何法律相关问题咨询

请留下你的信息

我们尽快给您回复

在线提交留言

提交
咨询
热线
021-67862256
虹桥办公地点: 上海市闵行区申虹路663号鱼跃大楼3F
松江办公地点: 上海市松江区莘砖公路3989号3楼
Copyright ©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联系我们-华纳万宝路公司客服办理开户电话19989979996(华纳业务办理)  沪ICP备20220286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