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女和刘男两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达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房屋,支付首付后,两人就剩余房款向银行申请贷款支付。后达西地产公司和王女、刘男签订补充协议,承诺对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夫妻两人收到贷款后,未能依约向银行按时还款,致使银行从达西地产公司的保证金专用账户中先后累计划扣102万元。
达西地产公司认为,王女和刘男二人未依约还贷,导致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责任,遂将二人共同告上法院。
王女辩称,自己和刘男已经在2022年8月办理了离婚手续,且双方协议离婚后房屋归刘男所有,房贷也由刘男支付,房地产开发公司产生的损失是因刘男未按时还贷导致的,应由刘男偿还损失,债务与自己无关。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屋是王女和刘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存款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该房产产生的按揭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两人共同偿还。虽然王女与刘男已经离婚,并协议约定房产归刘男所有、贷款由刘男偿还,但离婚协议属于王女和刘男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更不能以离婚为由逃避婚姻存续期间夫妻的共同债务。
法院判决
达西地产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告王女、刘男追偿,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代付款项,已构成违约,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向达西地产公司偿还代付款76万元及违约金。
申元律师观点
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贷款购买的房屋,其债务是双方的共同责任。即使离婚协议上写明房贷由某一方承担,但这只是夫妻之间的约定,并不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在负有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即使离婚,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夫妻双方都有可能需要承担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