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恶意转让债权以规避执行,法院:损害债权人利益,无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某法院受理了A与B之间的返还原物纠纷案,法院在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A将案涉房屋返还给B,并将其占有房屋期间的占有使用费支付给B。A与案外人C就案涉房屋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A在收到判决结果后,与D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在与C的《房屋租赁合同》项下对C享有的债权转让给D,在判决生效后,A仍不予履行返还义务,因A怠于履行,B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因A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本。2023年,D向法院起诉,要求C向其支付受让的债权。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A与D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首先,A与D在《债权转让协议》中并未写明债权转让的原因,D是以非对价方式取得的债权,根据庭审过程中各方所述,A与D平时关系较近,D受让A的债权存在恶意串通的可能。其次,债权转让的时间是在A与B的返还原物纠纷判决之后,且A转让的债权本质上就是案涉争议房屋的附属权益。最后,A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的结果显示A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法院合理认为,A与D之间的债权转让是恶意的,企图通过该种形式规避执行,该债权转让行为因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而无效。

申元律师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被执行人应当积极履行支付义务,对其财产进行维护及保管,不得以规避执行为目的将财产进行转让、转移、藏匿等。法律不禁止无偿债权转让,但如该债权转让行为系恶意串通规避执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不仅面临该债权转让无效的认定,也可能要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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