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申元集锦-建设工程案例之玻璃自爆率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工置业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地和工程公司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06地块项目(地下室、**楼)栏杆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第十四条第2点约定,如某地和工程公司施工的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引起购房业主投诉,因此产生的经济责任(含工程整改和赔偿给第三方的费用)及相关责任均由某地和工程公司承担。据**物业反馈,案涉**室**楼层连廊护栏玻璃自爆率畸高,远高于合同约定的3‰(整个项目玻璃总数为11213块,截止至2022年8月25日,项目的玻璃已自爆214块,自爆率已高达1.908%,为合同约定的6.36倍),且返修更换的时间很长,对业主居住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引起大量购房业主的投诉。由此可见,本案系因某地和工程公司施工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同约定且引起了大量业主的投诉,天工置业公司基于合同约定有理由扣留部分款项,作为工程后期整改和赔偿给第三方的相关费用。

某地和工程公司诉请天工置业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缺乏事实依据。如上所述,由于某地和工程公司施工的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导致购房业主大量投诉,天工置业公司可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扣除部分工程款项作为工程整改和赔偿给第三方的费用。可见,天工置业公司具有逾期付款的合理理由和依据,不存在某地和工程公司所谓的逾期付款损失之说。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观点

天工置业公司抗辩案涉工程存在护栏玻璃自爆率高的质量问题,应当扣留部分款项作为工期整改和赔偿第三方的费用,但其并未举证证明有向地和工程公司正式发函主张过相应的质量问题,且护栏玻璃自爆后系由某丙公司要求地和工程公司维修,天工置业公司并未实际支付费用委托他人维修,故对天工置业公司的上述抗辩理由不予采信。现工程质保期尚未届满,天工置业公司已预留5%的工程保修金,天工置业公司可依双方保修约定另案主张权利。

 

二审法院观点

天工置业公司主张案涉工程存在护栏玻璃自爆率高的质量问题,故根据案涉合同第十四条第2点“如地和工程公司施工的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引起购房业主投诉,因此产生的经济责任(含工程整改和赔偿给第三方的费用)及相关责任均由地和工程公司承担”的约定,其有权拒付案涉工程款。经查,天工置业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向地和工程公司主张过扣留工程款,亦未举证证明案涉工程因质量问题产生了工程整改费用或是赔偿给第三方的费用等经济责任,且在支付完尚欠的工程款1050651.35元后,天工置业公司仍留有5%的工程保修金,若案涉工程在保修期内确有质量问题未整改,天工置业公司可依保修约定主张权利。故对天工置业公司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元律师观点:

按照行业标准,玻璃自爆无法避免,约有千分之三的自爆率,只能通过技术手段降低。但是,这个数值只是一个参考,离开具体范畴来谈比例就毫无意义。自爆率是基于整体来测算的,如果项目工程的玻璃频繁发生自爆,发包方却拿全市的同品牌玻璃做基数来计算自爆率是错误的。


文章来源: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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