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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元集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所约定的管理费应如何认定?

申元集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所约定的管理费应如何认定

 

案情介绍:

2015年,C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C公司将案涉工程的总工程发包给B公司施工。

同年,B公司(被告)将案涉工程承包给A公司(原告),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B公司按照A公司与业主决算的工程总价收取25%、27%不等的管理费。

2016年,A公司就案涉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B公司一直未支付完毕工程款,故A公司提起诉讼。B公司答辩认为已不欠工程款,差额部分应是A公司支付给B公司的管理费。


争议焦点:

A公司是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B公司相应的管理费?以及管理费的比例应当如何认定?


案情分析:

原告A公司系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被告B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A公司,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双方签订的《水电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系无效合同,合同中关于B公司收取A公司25%、27%不等的管理费的约定应属无效条款。

根据《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管理费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管理费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价款的约定,虽系单列的款项,常以工程价款的百分之几计算的方式出现,但是仍然是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的对价。

2020年11月29日,安微省高院的严慧勇庭长在芜湖做的《当前建筑与房地产纠纷热点难点问题裁判规则》的讲座中,就谈到了违分包收取管理费如何处理的问题,按照安徽省高院的指导意见:“如果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标准过高,可视案件具体情况予以适当调整。”

 

本案中被告中标后自己不施工,反而将工程转包,并收取原告高达14%-16%转包谋利管理费,不仅违法,而且管理费明显过高,这与国家禁止违法分包的规定相违背。但是考虑到被告在原告施工过程中,为其提供了部分机械设备,还有个别人员为原告提供了签字服务的情况下,原告愿意承担一部分管理费。即在双方约定的25%、27%的基础上扣去11%税金,再进行核减10%的管理费,最终以6%的标准支付管理费。即便是支付6%的管理费,这也可以让被告达到很高的利润了。

 

法院裁判观点及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B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了没有资质的原告A公司施工,违反了法律规定,案涉两份合同应属无效。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原告施工的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故原告主张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于法有据。案涉合同虽属无效,但是被告称其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提供了大型设备、安排人员与业主单位对接、文明施工管理等一系列的管理,原告亦认可被告安排了相关人员提供了服务且提供了部分设备,结合合同约定及双方举证,根据公平原则,原告应支付部分管理费。因被告承包的总工程造价经审核为185178888元,被告主张整个工程的管理费为11848390.91元,故参照管理费占工程造价的比例,本院酌定原告向被告支付案涉工程价款6%的管理费。

 

 

一审结果:判决被告B公司支付原告A公司工程款200余万元并支付利息。

后被告B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B公司对案涉工程有人员、设备投入,一审依据B公司进行人员、设备管理服务的情形,确定A公司承担6%的管理费,并无不当。B公司提供的会计报告中所谓工程价款关于间接成本管理费用的内涵与双方约定的管理费并非同一概念,其以该报告主张其管理费约定合理,本院不予采信。

二审结果:判决驳回上诉人B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关于认定管理费的判决。

 

申元律师观点: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中的管理费认定存在着不同的做法,一般较为主流的处理方式有两种。一是像本案中法院的处理方式,即法院根据分包方是否向实际施工人提供了具体的管理服务,并结合分包方提供管理服务的程度,对原约定的管理费酌定比例支付。二是实际施工人已支付的管理费分包方不再退回,实际施工人未支付的管理费无需再支付。

一般来说,如果该“管理费”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并且转包方实际参与了施工组织管理协调,那么可参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这是因为转包方在实际管理中付出了一定的成本和劳动,其参与管理的行为对于工程的顺利进行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虽然司法实践在这类问题的处理方式上可能存在不同,但法院在裁判的过程中,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坚持公平原则,认定管理费的数额、支付方式等是否符合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这样才能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进而保证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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