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与陈某是多年的同窗好友,2020年,陈某因做生意急需一笔数额不小的启动资金,需要向邱总借款,陈某提出希望李某帮忙抵押担保。拿什么来担保呢?李某想到自己和妻子小田婚后共同购买的A、B两套房屋。
同年4月,李某在未告知妻子小田的情况下,偷偷拿房产证给邱总,并与陈某、邱总签下借款协议(含担保条款)。三人约定:由陈某向邱总借款1000万元,李某为此提供A、B两套房屋作为抵押。协议签订后,三人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6月,邱总发现产证上权利人另登记有李某妻子小田的名字,提出要求补签合同,为了掩盖谎言,李某注册微信账号冒充小田在微信群聊中认可协议内容。
8月,小田发现事实真相,认为李某、陈某、邱总恶意串通,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以李某、陈某、邱总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三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担保条款对其不发生效力。
三被告各持一份协议,仅邱总所持协议落款处的担保人签有“小田”的姓名,原、被告于诉讼中均确认该签名并非小民本人所签。
原告小田诉称,她与被告李某婚后共同购买A、B两套房屋,均登记在她和李某两人名下。李某没有经她同意,擅自用A、B两套房屋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并签订协议。李某还注册新的微信号,冒充她在聊天群内作出同意担保协议的意思表示。李某、陈某和邱总恶意串通,严重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
被告陈某辩称,他与李某合作项目需要启动资金,所以向邱总借款,李某自愿提出提供房产作为担保,被告三人遂签订借款及担保协议。后来,邱总发现产证上权利人另登记有小田的名字,提出要补签合同,经过他与李某商量后,最后决定由他冒充小田在邱总持有的协议上签名,李某注册微信账号冒充小田在微信群聊中认可协议内容。
被告辩称,他与陈某并没有合作关系,2020年4月陈某说让他帮忙“走过场”,签订了担保协议,他偷偷把产证交给了邱总,没有告知小田。6月,邱总发现产证上权利人另登记有小田的名字,提出要补签合同,陈某让他注册微信账号冒充小田在微信群聊中认可协议内容。8月,妻子小田发现此事,事后他也觉得存在陈某、邱总串通骗取担保的可能。
被告邱总辩称,陈某向他借款,李某为此提供两套房产作为担保,三人于2020年4月签订借款及担保协议。当天,他就发现房产登记上另有原告小田的名字,并提出要求小田补签协议,李某表示同意。5月,陈某给了他一份有原告小田签名的协议。如果像小田所述并非小田本人签字,则存在陈某与李某串通,利用担保条款骗取借款的可能,严重损害他作为债权人的利益。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借款合同中关于李某以A、B两套房屋为陈某向邱总借款1000万元进行担保的相关条款对原告小田是否有效?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小田提供的证据可证明上述两套房屋系其与李某共同共有的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其次,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证明以原告名义于微信群中确认以上述两套房屋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系由李某及陈某虚构,并非原告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借款合同中“小田”的签字捺印,经原、被告双方确认,亦非原告本人所为,且亦无证据证明系受原告之委托。
综上,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具有就系争房屋设立抵押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借款协议》中的相关担保条款对原告不发生效力,原告所提诉请,于法有据。
申元律师总结:
夫妻一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有限度。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在合理范围内处分共同财产具有合法性。但是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未取得另一方同意而擅自作出处分的,既违背了民法基本的诚信原则,也侵犯了另一方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因此夫妻一方签订的未获追认的协议,对未签字一方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协议对于未签字一方不发生法律效力,并阻碍了合同的继续履行,但签订协议一方仍有可能因此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夫妻任何一方对共有物的处分都应当谨慎对待。合同相对方需留意排查风险。债权人、担保权人、二手房买家在签订合同时,要详细了解房屋的权属情况,在房屋为共有的情况下,尽量让共有人一起到场签订合同,避免产生纠纷。
文章来源: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