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申元集锦-退休后打工遇车祸,索要误工费能否获支持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26日21时25分许,黄*伟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滕州市平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洪绪镇赵沟路口南路段处,在躲避停在非机动车道内黄某伟驾驶的鲁某****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时,与行人孟某兰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孟某兰受伤。滕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伟驾驶电动三轮车未确保安全驾驶的行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伟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行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孟某兰未在人行道内行走的行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鲁某****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某某公司投保交强险及赔偿额为100万元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孟某兰伤后在滕州市中心人民某某住院治疗8天,医疗费支出21450.79元。出院诊断:右锁骨骨折(中段+远端),头部外伤并头皮血肿,顶骨骨折,胸部外伤并肋骨骨折,鼻骨骨折,腹部外伤。2023年11月14日,山东浩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孟某兰伤残等级、伤后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孟某兰右锁骨骨折术后,遗留肩关节功能障碍,构成人体十级伤残;被鉴定人孟某兰伤后的误工期建议为90-120日、护理期建议为30-60日、营养期建议为60-90日。孟某兰支出鉴定费2080元。

孟某兰系滕州市某乙食品有限公司职工,事故发生前月工资收入3000元,事故发生后请假期间工资停发。孟某兰伤后由护工李*护理3天,支出护理费540元,其余由其女儿于*护理。山东省2023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51571元。

孟某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40790元(医疗费21536.41元、误工费10500元、护理费6474元、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3750元、伤残赔偿金8251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鉴定费2080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某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孟某兰医疗费18000元、误工费10500元、护理费6474元、交通费300元、伤残赔偿金8251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合计119787.6元;交强险责任限额外医疗费3450.7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2250元,合计6100.79元,由某某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孟某兰1830.24元(6100.79元×30%);鉴定费2080元,由黄某伟赔偿孟某兰624元(2080元×3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并判决:一、被告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孟某兰损失121617.84元;二、被告黄某伟赔偿原告孟某兰损失624元;三、驳回原告孟某兰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如下:1、依法判决上诉人不承担误工费10500元;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司法解释规定了据实计算和定型化计算两种不同的标准,孟某兰已提交滕州市某乙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且二审中又提交该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孟某兰收入情况,据此可以作为认定孟某兰误工损失的依据。对上诉人提出的孟某兰无劳动合同、银行流水、考勤记录,其不应当承担误工费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申元律师总结:

退休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时遭受伤害,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可以获得赔偿,即退休人员也有权获得误工费赔偿。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虽然已经过了退休年龄,但其在发生交通事故前具有劳动能力,且从事正常工作,现因遭受人身损害而无法从事原有工作导致实际收入减少,其有权向交通事故的过错方要求赔偿,具体可由其正在供职的单位出具在职证明、工资证明、提供工资流水等,由相关鉴定机构出具误工期,酌情计算误工费,但是退休人员没有用工单位的除外。


文章来源: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

如果你有任何法律相关问题咨询

请留下你的信息

我们尽快给您回复

在线提交留言

提交
咨询
热线
021-67862256
虹桥办公地点: 上海市闵行区申虹路663号鱼跃大楼3F
松江办公地点: 上海市松江区莘砖公路3989号3楼
Copyright ©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联系我们-华纳万宝路公司客服办理开户电话19989979996(华纳业务办理)  沪ICP备20220286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