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于2019年3月租赁杨某的房产,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5年,年租金为1.6万元,前三年租金不变,后两年房租每年5%递增,双方合同约定张某可对房屋进行装修。后来张某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共计花费装修费用6万元。2022年2月,杨某向张某提出涨租,要求将房租涨至2万元并加收押金2000元,张某未予理会,仍按原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杨某在收到租金后向张某提出解约,并退还租金。张某于是同意解除合同,但并未将房屋腾空交付给杨某。
张某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向张某赔偿装修损失共计3万元。
法院认为: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出租人违约解除合同,承租人可请求其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本案中,出租人杨某违约涨租并解约,应赔偿张某剩余租期内装修残值。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房产装修6万元,根据租赁合同,租期剩余两年,故剩余的装饰装修残值为2.4万元。法院认为,应当由出租人杨某向承租人张某支付装修残值2.4万元。
申元律师总结:
双方签订的合同,双方均应本着契约精神遵守,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关于租约、租金的约定系双方在签约时协商一致的结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内容,如确需调整,也应与承租人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后再行调整合同内容。承租人对租赁房产进行装修的,如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即向承租人支付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文章来源: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