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邱某快递货物灭失,要求快递公司全额赔偿损失,但快递公司以邱某未保价为由,只同意按运费的7倍进行赔偿。某法院就审理这样一起因快递未保价引起的纠纷。
2022年9月,邱某通过快递公司微信小程序下单将一箱价值3万元的衣物寄往广西的客户,原本两天就能到达的快递,客户迟迟未能收到。邱某查询物流信息后才得知衣物因运输车辆着火已经灭失,邱某认为出现快递毁损完全是因为快递公司自己缘故,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损失3万元,双方协商未成,邱某起诉至某法院。快递公司认为,邱某为公司老客户,多次快递货物,此次为节省百元的保价费用未购买保价服务,快递公司只能按运费的7倍赔偿邱某。即使按货物实际价值进行赔偿,邱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货物价值3万元。
法院认为:
邱某将货物交付于快递公司后,就脱离了对货物的实际控制,根据合同目的,快递公司有义务妥善保管和照顾货物的运输安全。本案中因快递公司承运车辆轮胎起火导致邱某货物灭失,快递公司在快件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保障方面没有尽到充分的监管和保障义务,在管理上存在严重过失,快递公司应按邱某的货物实际价值进行赔偿,不能简单适用保价条款。邱某虽然诉称货物价值3万元,但其提供的证据却不足,难以证明货物价值3万元。后邱某与快递公司经过法院释明法律风险后,双方同意协商解决,最终双方达成和解,案结事了。
申元律师总结: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运人对于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法律责任并不能因未选择保价服务而免除,即未保价并不能成为承运人的“挡箭牌”,但寄件人未选择保价服务亦无法证明物品价值的,索赔较困难。快递丢失已成常事,为减少此类争议发生,建议寄件人强化风险意识,在快递物品时,选择正规的快递公司,保留物品的价格凭证,对于贵重物品应尽量选择保价服务,以免陷入如何赔偿的争议。
文章来源: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