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许某
详细案情:
2018年,许某带着几份自己满意的作品,来到某市一家内衣店应聘设计师的岗位。面试非常顺利,考官对她提交的作品表示满意,让她第二天就到公司上班。第二天,许某去公司报到,并向她的部门经理提交了第一份设计作品。没想到,令她感到自信满满的作品却遭到部门经理退回训斥:“你设计的是什么东西?你还好意思来做设计师,你面试提供的作品是哪里抄来的吧”。许某自觉从未受过这样的委屈,和部门经理大吵一架后,一怒之下辞职回家。回到家,许某始终咽不下这口气。她发现自己虽然辞职,但公司并未将她的网络账户权限关闭,决定报复公司:她登录公司的淘宝及天猫网店后台,更换了公司网店的头像及主页,随机删除了部分商品的图片及产品分类。第二天,公司发现网店无法继续照常运作,影响了正常经营。为修复网站,公司花费了近3万元人民币。在发现事故是许某故意所为后,公司选择了报警,最终某市市某区区人民检察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对许某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被告人为发泄对所在单位不满,利用岗位职权删除公司电子数据并导致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属于破坏生产经营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许某为泄私愤,以删除、修改计算机数据的方式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某区检察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对许某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以触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许丽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申元律师观点:
为促进公司之后的经营管理,公司应加强制度建设和员工培训。公司应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制度建设,建立更完善劳动合同、劳动手册和离职管理制度,从劳动关系缔结、存续和终止的全过程加强管理,将数据资产、电脑和网络系统等的归属与保护落实到劳动合同、劳动手册和离职交接文件的具体条文上。建立起相应制度后,公司应重视开展对员工的培训,加强员工对公司内部制度的学习和理解,培养员工对公司有形和无形资产的意识,以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类似风险。
社会生产力的高效发展与市场经济的繁荣离不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良性关系,但矛盾冲突又具有普遍性,对此,双方均应建立法律和规范意识:对用人单位而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建立完善的招录制度、在职人员管理和培训制度、离职制度等有利于帮助企业规范化运行、明确权责归属、防范用人风险。对劳动者而言,在学习了解劳动者权利保护法律法规的同时,也应当知悉权利行使的边界,理性对待与公司的矛盾纠纷,采取正确的方式沟通交流和维权,切忌以任何方式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否则极有可能将自己置于违法犯罪的境地。
文章来源: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