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李某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李某和其妻子张某的离婚协议书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
原告事实与理由:
李某在小区里将邻居王某撞伤,双方就赔偿金额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王某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李某应向王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10余万元。
但该案执行中,发现李某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原来,在前次一审判决后,李某和张某就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名下的1套房屋都归张某所有,债务由李某承担。二人离婚后,随即将位于上海的房屋产权人变更为张某一人。
故王某作为债权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李某和张某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约定的条款,并要求李某和张某对王某此次诉讼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财产保全保险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查明事实:
本案中,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李某对王某享有债权,但李某至今未向原告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而本案所涉1套房屋均系被告李某和张某婚后购买且原始登记在二人名下,该两套房屋均系二人夫妻共同财产。李某通过以协议离婚方式约定将涉案1套房屋的所有权归张某一人所有且未取得任何房屋对价或其他财产,该行为明显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构成了对王某债权的损害。
法院观点:
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放弃担保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据此,某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李某和张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3条财产分割条款即1套房屋均由被告张某所有的约定,并因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负担,故法院同时判决李某向王某支付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
同时,离婚没有真假,债务无法逃避。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的复合型协议,系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一旦在民政部门备案登记离婚协议并领取离婚证,该离婚协议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任何试图通过利用婚姻制度方面的意思自治原则来逃避债务的行为,既是对婚姻的不尊重,更无法实现逃债的目的。此外,在法律上是没有“假离婚”,即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也不会影响离婚协议中关于解除婚姻、子女抚养等身份关系条款的法律效力。
申元律师总结: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二条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据此,当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利用上述行为逃避履行债务的情况时,应当立即拿起法律武器捍卫向人民法院起诉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