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0年11月22日,方某将自己的爱车送至西安某车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修理,后西安某车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经过方某同意,将案涉车辆转交西安捷某恩维修公司进行维修。2020年11月28日,方某的车辆在维修期间于西安捷某恩维修公司被案外人何某纵火,后车辆被焚毁。方某保险报案后,保险公司以存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为由拒赔。后方某与西安某车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安捷某恩维修公司多次就车辆赔偿事宜沟通未果后,将前述两个维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损失、保险费及车船税损失。
案件结果及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依法支持了方某对于车辆损失、保险费及车船税损失的主张。西安某车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后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案件经过再审审查后,驳回了西安某车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请求。
法院认为方某与西安某车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联系修车并将车辆送至西安某车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双方建立了修理合同关系,该合同不因西安某车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将车辆送至西安捷某恩维修公司修理而改变。西安某车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承揽案涉修车业务的承揽方,应向方某提供合格的修车服务,其将车辆交给第三方修理,属于自行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修车服务而造成车辆损毁,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申元律师说法:
该案系车辆在维修期间因第三人原因导致车辆损毁灭失,方某在保险报案后经过保险公司现场勘查,依据双方的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而拒赔。那么方某以何种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1. 方某可以以委托修理合同为由,主张西安某车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 方某也可以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主张赔偿责任,主张纵火人承担责任,纵火人的实际经济能力将关系到被害人是否能拿到赔偿款项的关键。
文章来源: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