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申元集锦-发包人能否就承包人工期逾期竣工所生损失的主张?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某地某建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某某部门

 

事实与理由:

双方当事人订立《某某部门招待所住宅楼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一》),载明:“……从目前进度看,已不能按合同约定工期完工。……某地某建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如下:1、保证按此次提供的计划节点和最终工期完工;本条款不免除原合同约定的工期违约条款。……”2014年10月27日,双方当事人订立《某某部门招待所住宅楼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二》),载明:“截止目前,工期已拖延近2个月,由于资金问题,工程处于半停工状态。”《补充协议二》约定:“第一条甲方(某某部门)按乙方(某建集团)提供的现场材料单据支付目前剩余工程的材料款(直接给付给材料供应商、材料供应商需提供甲方财务部门认可的正规发票),该材料款竣工结算时从原合同价中扣减。第二条甲方按原合同付款比例支付工程进度款,如乙方不能按节点完工,甲方也可按乙方实际完工工程量(目前剩余工程项目)支付一定比例工程进度款。……第五条乙方对剩余工程量做出切实可行的施工计划(附后),并承诺:在现场材料款和工程进度款到位的情况下,保证按提供的完工节点和最终竣工日期2015年5月31日完工,拖延一天按照每天2万元罚款,上不封顶,直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本条款不免除原合同约定的乙方工期违约责任。如工期提前,甲方可视情减少违约金的处罚。双方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两份《某某部门招待所住宅楼工程施工补充协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1款规定之情形,故某建集团请求确认双方2013年1月18日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2014年8月27日、2014年10月27日签订的两个《补充协议》无效之请求,予以支持。

 

 

人民法院观点: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两份补充协议并未免除某建集团工期违约责任。由于某建集团长期停工且不退场,某某部门失去了以当时相同施工成本完成案涉工程的机会,客观上造成某某部门无法获取案涉房产及投资收益,该损失是现实存在的。

 

申元律师观点:

发包人就承包人工期逾期竣工所生损失的主张,需要四个条件:

1、逾期竣工系承包人原因或可区分出与发包人之间的过错比例;

2、逾期竣工相关损失已实际发生;

3、损失数额合理且发包人不存在止减损过错;

4、承包人对损失具有一定的预期。


文章来源: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

如果你有任何法律相关问题咨询

请留下你的信息

我们尽快给您回复

在线提交留言

提交
咨询
热线
021-67862256
虹桥办公地点: 上海市闵行区申虹路663号鱼跃大楼3F
松江办公地点: 上海市松江区莘砖公路3989号3楼
Copyright ©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联系我们-华纳万宝路公司客服办理开户电话19989979996(华纳业务办理)  沪ICP备20220286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