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8年9月20日,金xx与吕xx签订《离婚协议书》,内容: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儿子由男方抚养,随同男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与女方共同负责,女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儿子的抚养费交到男方手中或指定的银行帐号。直至儿子年满25岁……。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1)存款:双方名下各自存款归各自所有。(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海珠区××××房的所有权男女双方各占50%。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一年半后办理。双方可选择变卖此物业,人均获得50%收益。若其中一想占为己有,则需以购买的方式向另一方支付房产当下价值的一半金额,卖方必须协助买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买方负责。(3)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公司归各自所有。四、债务的处理: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五、经济帮助: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在离婚后一年半内,将双方共同财产蓝色康园乐轩1704单元免费给女方居住,并不收任何费用;等。2018年9月20日,金xx、吕xx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吕xx在离婚后与金xx的短信交流记录中承认有婚内出轨怀孕的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请求。金某1、吕某离婚并非基于金某1得知吕某违反夫妻忠实义务,金某1要求吕某精神损害赔偿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吕xx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承认自己婚内出轨,结合其离婚后的生育情况,可以认定吕xx在婚姻期间违背夫妻忠诚义务,这必然影响夫妻感情是造成关系破裂的原因之一,且不排除这是吕xx离婚的动机。因此金xx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该主张符合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其提出损害赔偿金10万元过高,本院酌定吕xx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申元律师解读】: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度,夫妻各方均负有忠诚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因此,一旦发现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通奸、嫖娼等过错行为,离婚诉讼时或者离婚后,无过错方都可以依法提出损害赔偿。另外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本案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当事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合并审理。但若当事人离婚后单独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则案由应为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文章来源:上海市申元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