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进攻方:XX科技公司
防守方:XX五金公司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高级人民法院
进攻方诉求:
1.被告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专用模具及库存侵权产品;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万元。
法院判决:
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XX科技公司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害;
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XX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40,000元;
三、驳回XX科技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的两个焦点问题及法院观点:
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被诉侵权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二、如果侵权成立,上诉人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侵权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因上诉人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落入被上诉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其未能进行有效抗辩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被诉行为侵害了被上诉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上诉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主张的其系基于行政信赖而进行了生产销售、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等理由,本院认为,上诉人援引的案外人赵雪蒙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申请日和授权公告日均晚于涉案专利申请日,故不属于涉案专利产品的现有设计,不能以此进行不侵权抗辩。此外,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该条款的适用主体仅限于商品流通环节中的销售商,而本案中上诉人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由其制造,故其作为生产商不能援引上述法条进行合法来源抗辩从而免除其赔偿责任。
律所见解: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需要准备的证据:
侵权相关证据:
1、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及相关材料
2、公证文书材料+公证过程封存的实物:证明被告的相关侵权事实
3、其他相关证据
合理费用相关证据:
1、公证相关费用(公证费用、购买侵权物品费用及相关费用)
2、委托代理协议+发票
3、其他相关证据
赔偿金额考量的因素有哪些?
考量因素:
1、涉案专利的类型
2、侵权产品的销售情况
3、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以及其他相关因素
赔偿金额确定的顺位:
1、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2、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故意且严重可1-5倍);
3、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文章来源: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