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质要件
1、遗嘱人应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与社会公序良俗;
3、遗嘱人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二、形式要件
遗嘱类型 | 形式要求 |
自书遗嘱 | (1)遗嘱人必须亲笔书写全部内容; (2)遗嘱人必须签名; (3)必须注明年、月、日。 |
代书遗嘱 | (1)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2)由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 (3)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 (4)注明年、月、日。 |
打印遗嘱 | (1)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2)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 (3)注明年、月、日。 |
录音录像遗嘱 | (1)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2)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表明其身份、确认遗嘱内容以及表明在场见证。 (3)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年、月、日。 (4)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的过程中用口述或者其他方式表明遗嘱设立的时间。 |
口头遗嘱 | (1)遗嘱人处在危急情况下。 (2)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公证遗嘱 | (1)由遗嘱人本人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办理公证。 (2)遗嘱人亲自到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3)遗嘱人在公证书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手印。 (4)按照法定公证程序办理 |
三、律师建议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对自己合法拥有的财产的最后处置,蕴藏着遗嘱人对财富传承的愿望。遗嘱作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需要同时满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才能有效。订立遗嘱时应当严格把控遗嘱的形式要件,并注意留下能够证明遗嘱效力的证据,以确保遗嘱有效,不论是向亲朋好友嘱咐,还是在订立遗嘱的时候全程录音录像,都可以为遗嘱的效力进行佐证。
四: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文章来源: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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