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469号
一审: ****人民法院(2021)*02知民初23号
典型案例意义:
不应对于植物新品种权利人的举证赋予超出法律高度的标准要求,要求其完成对于生产、销售被诉侵权种子的事实面面俱到的证明以达到过程上的闭环,而应合理考量证据之间能否印证从一特定角度证明待证事实。
【基本案情】
酒泉市华美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公司)为辣椒“华美105”的植物新品种权人。华美公司通过案外人王某向夏某某微信购买“华美105”种子,王某先后向夏某某及其妻子转账315000元,从夏某某处购得辣椒种子。经鉴定,上述种子与“华美105”品种基因指纹图谱带型一致,为同一品种。华美公司认为夏某某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华美105”辣椒种子,诉请判令夏某某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公证处并未对该种子是否来源于夏某某进行公证,华美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公证处封存的种子由夏某某生产和销售。故判决驳回华美公司的诉讼请求。华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综合查明的事实和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问题是:在案证据是否足以认定被诉侵权行为;夏中福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被诉侵权行为认定
华美公司上诉主张夏中福实施了生产、销售被诉侵权种子的行为,而一审判决则认定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甘肃省武威市中信公证处封存的种子是夏中福生产、销售。对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据此,对于证据的审查应当全面客观,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如前所述,本院综合证据的来源和制作主体、证据内容之间的关联和印证等方面的审查,确认华美公司一审中提交的包括检验报告在内的行政执法案卷、公证现场录像和截屏等证据的效力,对于一审法院认证不当的部分予以纠正。相关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以下简称品种权规定二)第六条规定:“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举证证明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使用的名称与授权品种相同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该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属于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据此,品种权人仅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使用的名称与授权品种相同即可。经审查,在案证据显示:夏中福与王福通过微信聊天达成销售“华美105”种子的合意,夏中福收取微信转账15000元,王福告知送货地址;王福向杨金萍转账30万元,其在询问笔录中确认杨金萍为夏中福之妻;华美公司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现场见证之下于王福所经营的绿野公司两次打开并封存被诉侵权种子,相关包裹均包装完好且其表面物流标签显示的件数与内容物一致、收件人为王福,两次公证的两个包裹共计内含种子2100小包;尤其是随附其中2000小包种子有夏中福开给王福的收款收据,显示为“陇椒”2000包计30万元。综合上述事实可知,虽然华美公司未对收到被诉侵权种子的过程进行公证导致该环节未予证明,但首先,上述微信聊天和打款记录等证据已能印证王福向夏中福购买被诉侵权种子的关键事实要素如种子种类、数量、价格、款项支付等,综合证明华美公司与夏中福以315000元价款,以“华美105”辣椒种子为对象,完成销售的事实,即华美公司至此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其次,在此基础上,两次公证书所载收到的被诉侵权种子数量和对应支付的款项相符;收款收据上所述与“华美105”不符的“陇椒”名称标注也符合侵权人欲盖弥彰的生活常识;该被诉侵权种子已被行政机关通过检验确定为“华美105”辣椒种子;均从不同角度补强了华美公司欲证明的销售事实。最后,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一审判决要求华美公司完成对于夏中福生产、销售被诉侵权种子的事实面面俱到的证明以达到过程上的闭环,系对品种权人的举证责任施加了超出法律要求高度的标准,亦未依法分配举证责任给有义务提交反证的夏中福,有所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本院查明事实后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知民初23号民事判决;
二、夏中福立即停止侵害“华美105”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华美105”植物新品种权的涉案侵权种子;
三、夏中福支付酒泉市华美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临时保护期使用费45万元、侵权经济损失45万元,维权合理费用15万元,合计10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
四、驳回酒泉市华美种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酒泉市华美种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10元,夏中福负担207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酒泉市华美种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10元,夏中福负担20790元。
文章来源: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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