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胡男某和王女某在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准备购买天天小区的商品房,二人支付房屋30%的首付款。胡男某便与风投银行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约定胡男某因购房需要向该银行借款105万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1月至2049年1月,合同对利息、提前收贷条件进行约定。王女某也在上述合同落款处签字承诺,去人合同项下债务为夫妻共同连带债务,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2019年,胡男某、王女某办理了房屋登记,夫妻为房屋产权人和抵押人。婚后二人不断争吵并于2020年进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天天小区的房屋离婚后归王女某所有,房贷由王女某归还”。但王女某因个人原因无法按时归还后续房贷。2022年,风投银行诉至某人民法院,要求胡男某、王女某归还银行贷款本金和各类利息。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判令胡男某、王女某归还风投银行本金、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风投银行与夫妻双方签订的《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王女某签字承诺对合同项下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胡男某抗辩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了房屋归王女某所有,该抵押房产的银行欠款由王女某归还,自己不承担还款责任。
但一审法院认为在风投银行发放贷款时胡男某、王女某确为夫妻关系,案涉债务也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女某也对借款合同项下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签字确认。离婚协议书系二者对离婚后的债务承担进行了内部约定,未经风投银行同意,不发生法律效力,风投银行仍有权根据借款合同主张相应权利。
申元律师观点:
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体现,但离婚协议的内容系由夫妻双方确定,如果夫妻双方以逃避共同债务为目的,将夫妻共同债务约定由无清偿能力的一方负担,势必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因此,司法解释对离婚协议的对外效力作出了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债权人仍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夫妻一方不得以离婚协议的约定对抗债权人。但是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文章来源:上海市说申元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