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申元集锦-未竣工项目能否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原告:中科公司

被告:江苏程锦公司

被告:江苏谢阳公司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2日江苏程锦公司、江苏谢阳公司作为甲方与中科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上海安成广场项目工程总承包协议》(以下简称《总承包协议》)。2012年5月25日,江苏程锦公司与中科公司签订《合水项目施工合同》。同日,江苏谢阳公司与中科公司签订《北山项目施工合同》。之后,中科公司进场施工。

2013年至2015年期间,中科公司多次函发江苏程锦公司、江苏谢阳公司就施工图纸以及停工复工等问题进行沟通。2015年4月17日《上海安成广场建设单位、施工总包单位会谈纪要》共同备忘载明:“资金问题:欠资部分5038万元,按四个节点进行支付,…前期欠资部分按银行同期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计息。按上述原则形成会议纪要。2015年所发生工程款按合同正常支付,工程款支付比例按原合同执行。”

2015年12月15日,江苏程锦公司、江苏谢阳公司与中科公司分别签订合水项目补充合同和北山项目补充合同,约定竣工计划调整为2016年12月31日竣工(原合同工期相应调整)。

2016年2月22日,中科公司向江苏程锦公司发出《停工告知函》。

2017年6月13日,中科公司致某区建筑建材业管理中心《工程停工报告》载明:“我方承担施工的合水项目工程实际已从2016年2月7日停工至今,因疏忽未向贵中心报备,现报告,特申请停止施工。”江苏程锦公司在《工程停工报告》建设单位审批意见处盖章。2017年7月11日,中科公司、江苏程锦公司、江苏谢阳公司签署《高层会议纪备忘录》,对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停工补贴、资金保障进行了约定。

2018年4月8日,中科公司委托律师函致江苏程锦公司、江苏谢阳公司称:“截至发函日,贵司未履行上述义务,且至今未确定两个项目的复工日期,导致中科公司一直处于复工等待状态,损失持续产生。请贵司于2018年4月16日前将备忘录约定义务履行完毕,书面确定两个工程复工时间,否则将在上述期限届满后7日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双方争议。”2018年7月30日,中科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观点:

涉案工程虽未全面竣工,但业主已就分部、分项部分进行了验收,中科公司主张其对已完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但中科公司对工程款利息、停窝工损失、逾期支付进度款利息也请求就已完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显然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支持。

另外,第三人在书面代理意见中提出中科公司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超过法定期限的抗辩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新解释为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涉案工程系未完工程,且本案前述业已认定讼争合同应当予以解除,鉴此合同约定的应当给付工程价款日期尚未成就。一审法院依据中科公司申请,就已完工程进行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此基础上认定江苏程锦公司、江苏谢阳公司尚欠工程价款应当给付中科公司,故涉案工程价款应当给付日为中科公司主张之日,中科公司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尚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限。第三人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中科公司对合水项目施工合同、北山项目施工合同的已完工程价款在其已完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

 

申元律师观点:

法律实践中,建设工程项目各个时间点是否均享有建工优先受权全呢?例如“三通一平”工程价款能否优先受偿?“三通一平”工程是建设工程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工程价款是依据定额标准来计算的。如果“三通一平”工程是独立于建设工程之外单独核算的工程,则承包人可以对“三通一平”土地使用权的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三通一平”工程为建设工程的基础工程,则“三通一平”工程价款为整个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承包人也当然享有优先受偿权。


文章来源: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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