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相关当事人及案由: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王某
被告:陈某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8000元借款本金。
案情简介:
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归还8000元借款本金,并提交了陈某签字的8000元的借条及相应的微信转账凭证。审理中,陈某抗辩称双方之间还存在加工合同关系,其为王某提供服装加工业务,因王某还结欠其加工费,该8000元款项实际上是其向王某预支的加工费,且双方加工费尚未结清,故其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但经法院释明以后陈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对此,王某承认双方确实存在加工业务关系,但是加工费实际上已经结清,该8000元是陈某另外向其拆借的款项,双方之前结算加工费都是有交接手续的,并向法院提交了双方此前的加工费结算凭证。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提交了借条及转账凭证,已经完成了民间借贷的初步举证责任。陈某对款项性质提出异议,则应当由陈某对此承担举证责任。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王某向法院提交的双方此前结算加工费的凭证,可以认定陈某辩称该8000元是其向王某预支的加工费的主张与双方之间的交易惯例并不相符。双方争议的加工费事宜与本案借款纠纷并非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争议较大,可另行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陈某的抗辩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申元律师总结: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双方可能存在多种交易往来,对于交易款项的性质也会经常出现分歧。民间借贷的成立需要同时具备借款合意和款项交付两项要件,所以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仅有借条等债权凭证并不能完全证明借款事实,还需要对款项交付情况进行举证。当原告提交了借条及相应的转账凭证之后,被告对款项性质提出异议时应当参照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交易惯例,与交易惯例不相符的对于被告的抗辩意见法院通常不会予以采纳.
文章来源: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