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Offer的性质
Offer又被称之为录用通知,是单位希望和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约,员工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但是仅有offer不能完全构成合同关系的建立,只有在员工作出承诺时,Offer的内容才能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通常情况下,单位会要求员工对offer书面回复以表示接受offer中的条件。但是形成劳动关系后,仍然需要双方签订一份经合意约定的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才算完整。
offer与劳动合同都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不同的是,offer受民法、合同法规范,而劳动合同则受《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劳动法律法规约束。
二、offer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offer是企业发给应聘者的书面文件,能否等同于书面劳动合同,主要从以下方面审查:
一是聘书是否包含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9项内容。因此,如果《入职offer》内容比较简单,只写明了被聘任者的姓名、聘任的职位或职称、聘任期限等,而缺少劳动合同的其他关键条款,则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相反,若上述基本条款均已具备,那就满足了劳动合同的形式要件。
二是《入职offer》是否体现出双方的合意并已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一般来说,《入职offer》中通常无劳动者的签名。即使如此,也不能简单地以此为由否认其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成立的核心要件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如果一份协议既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又固定了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而且已经履行,那么,仅仅是因为没有冠名为“劳动合同”或者没有签名或盖章就认定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是违背《劳动合同法》所确立的平等自愿原则的。正确的做法是,只要一方或双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亦予以接受,就应视为协议符合双方的共同意愿,该合同是成立并生效的。
申元律师观点:
当offer中的内容与劳动合同不一致时要分情况讨论:如果是劳动合同产生于offer之后,相同问题劳动合同约定不同于offer的内容,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就同一问题作了新约定,此时,劳动合同条款的效力高于offer。
如果offer中具备的内容没有在劳动合同中出现,这种情况下,不能完全依据形成时间来确定谁更具有效力,而是要看offer在劳动合同签订后是否还有效。如果用人单位并未明确约定offer的有效期,该部分内容在劳动合同签订后仍然有效。如果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时书面说明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offer自动失效,或者以劳动合同内容为准的,未在劳动合同中体现的内容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文章来源: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