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申元集锦-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例分享

基本案情:

        杜某伟系杜某的父亲,李某某系杜某的母亲。2019年7月17日4时00分许,在北京市昌平区黄平路科星路口迤东处,杜某驾驶“彭金”牌三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三轮摩托车前部与王秀峰由东向西停放的“华凌之星”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盛川达”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号×××、×××)后部左侧相撞,造成杜某死亡,两车损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认定:杜某、王秀峰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诉讼请求:

        杜某伟、李某某(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二原告死亡赔偿金1359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丧葬费63552元、交通费10000元、住宿费2000元、误工费18000元、财产损失费400元,以上共计1553752元;扣除交强险已赔付的110400元后,按50%的责任比例三被告还应赔偿的金额为72167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基于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认定如下:

        认定原告方的损失如下:死亡赔偿金1359800元(20年×67990元/年)、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酌定)、交通费5000元(酌定)、丧葬费47129元(94258元/年÷2)、住宿费2000元(酌定)、误工费4500元(2人×15日×150元/日/人)、财产损失400元(酌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王秀峰承担本案交通事故同等责任,一审法院依法认定其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外承担的责任比例为50%。华安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完毕(死亡伤残赔偿金110000元、财产损失400元),对于交强险不足部分,安全统筹公司应在其承保的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共计704214.5元(1408429元×50%)。


        二审期间,安全统筹公司提交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互助条款》,用以证明其不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被上诉人发表质证意见,认为该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对证明目的不认可。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

        杜某在案涉交通事故中死亡,损害后果严重,杜传伟、李秋英承受了丧子之痛的精神打击,一审法院综合全案情况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为10万元,并无不当。本案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予以赔付,杜传伟、李秋英已通过交强险得到赔付1104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故一审法院根据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及杜传伟、李秋英的损失,判决安全统筹公司赔偿杜传伟、李秋英各项损失共计704214.5元,数额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对安全统筹公司所提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费由上诉人承担;


律师提示:

最新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

交强险死亡伤残项180000元包括: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限额1.8万元

财产损失限额0.2万元

综上交强险20万元范围内,除完全无责外,需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全额赔偿,剩余金额依据双方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依据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文章来源: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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